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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有关公约:
1、《伯尔尼公约》;
2、《国际版权公约》;
3、《日内瓦唱片公约》;
4、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著作权包含哪些?
答:根据《*共和国著作权法》*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性的新作品的;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
其中,*(一)项至*(四)项为著作权人身权,不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五)项至*(十七)项为财产权,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即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
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
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4)杂技艺术作品
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电影、电视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你知道美术作品如何进行版权登记吗?
什么是版权?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美术作品是什么?
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原创作品为什么要登记版权?
(1)公信力强,确定作品的版权归属,主张作者著作的有效凭证,对已做版权登记的作品进行重点保护;
(2)登记一次,终生保护;
(3)企业/个人的无形资产;
(4)大势所趋。
版权登记试行办法:
条: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负责外国以及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五条:属于下列情况的作品,作品登记不予登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应撤销其登记: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七条: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明和提供表明作品归属的(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九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核查后,由作品登记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制作。登记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十条: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号。国家**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
*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
*十二条: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
*十三条:有关作品登记和查阅的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十四条: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条:计算机软件登记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负责解释;
*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版权登记预防版权侵权措施:
数字作品版权也可以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特别是各种草根版权资源选择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 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 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术的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进行存证,进行数字作品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 可以自主验证对证.版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需要时机构,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这是在欧洲发达国家已经盛行很多年,与人工登记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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