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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全国
**国家**
资料全包
国际有关公约:
1、《伯尔尼公约》;
2、《国际版权公约》;
3、《日内瓦唱片公约》;
4、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版权登记试行办法:
条: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负责外国以及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五条:属于下列情况的作品,作品登记不予登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六条: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应撤销其登记: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七条: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明和提供表明作品归属的(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九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核查后,由作品登记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制作。登记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十条: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号。国家**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
*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
*十二条: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
*十三条:有关作品登记和查阅的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十四条: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条:计算机软件登记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负责解释;
*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著作权质权登记
1、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明文件或法人注册登记文件;
(3)主合同及著作权出质合同;
(4)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
(5)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文件;
(6)经过价值评估、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或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价值评估报告;
(7)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8)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明文件。
2、注销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应当申请注销质权登记:
(1)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注销;
(2)主合同履行完毕的;
(3)质权实现的;
(4)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5)其他导致质权消灭的。
申请人注销质权登记,应当提交《注销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注销登记、申请人明等材料,并交回原《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
3、著作权质权变更登记申请:
著作权出质期间,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著作权的基本信息、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担保的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持变更协议、原《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明文件复印件:
(3)归属文件;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性三方面写,并附申请人签章,标明签章日期);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明文件复印件。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即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
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
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
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4)杂技艺术作品
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电影、电视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版权登记流程:
1、登记说明:作品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负责外国以及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
2、登记方法:可选择自行到**登记或者委托版权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3、作者条件:必须具有创作能力;须实际进行了创作活动,并创作出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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